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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总则

2024/04/02 02:15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保护数据交易当事人及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开展数据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数据交易活动。交易中心、用户、客户及数据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产品类型

第四条 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产品包括源数据使用、通过源数据清洗加工和建模分析后的数据结果、以及数据应用服务等产品。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价值,适应不同的数据应用场景,交易中心提供标准数据产品、定制数据产品两大类数据形态产品。

第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的数据产品格式包括数据集、API接口、数据报告等形态。

第七条 数据交易产品需先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数据资产登记,数据提供方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形成数据产品参考价格后,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八条 用户是指根据数据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数据交易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用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交易中心用户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应当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用户享有交易中心赋予的相关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用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交易中心章程、规则、业务细则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数据产品交易通过数据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交易时间为7×24小时,全年无休。交易中心对交易时间另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公告为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或系统升级维护等状况,交易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发布相应的时间调整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交易中心数据产品交易价格的形成可有两种模式,即协议定价、拍卖定价。

(一)协议定价:由数据产品需求方与数据产品提供方根据数据内容、应用场景等因素沟通协商后达成的一致价格。

(二)拍卖定价:由数据产品提供方委托交易中心以拍卖的形式进行数据产品的竞购,最终出价高者得。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中心对数据交易双方的交易、交割结果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结算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数据交易的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数据交易者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向用户收取的保证金,用于担保数据交易合约的履行和交易双方的交易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用户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用户应当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关资金,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款项。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详细记载交易业务的资金流水等数据,及时准确反映用户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交易风险。

 

第六章 交割业务

第二十条 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达成数据交易合约后,交易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交易合约所载数据产品进行交付使用,或数据服务调用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可以通过合约的形式约定数据产品和服务交割的时间和形式。交易双方约定的合约应交由交易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交割时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或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发生交割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可采用违约金、赔偿金或者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违约事宜,具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建立数据交易持续监测指标体系,部署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数据交易的全面监测。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风险防控实行数据流通禁止清单制度、数据安全交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用户存在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具体按风险防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运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一)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故障或电力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活动。

(二)交易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网络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活动。

(三)交易系统设计上的缺陷、软件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活动。

(四)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活动。

(五)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因素引起交易系统故障或交易结果异常的其他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出现异常情形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营业时间、暂停交易等应急处理措施,并对故障进行排除和对异常交易结果等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数据供需双方的争议。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存管银行及数据交易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有关数据交易业务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自愿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三十二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应当经当事人确认。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用户、存管银行及数据交易其他参与者与交易中心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规定的职责时,对非因交易中心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