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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2024/04/02 02:19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在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业行为,促进交易中心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保障数据交易各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本制度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运用专业知识或技能,围绕交易中心数据交易、交易研究、创新应用示范等各项业务,为委托人(买方用户、卖方用户、交易中心等)提供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数据交易、互联服务、交易统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各业务环节专业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制度,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提供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成为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和必要的合格从业人员。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 经交易中心综合考核评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中介服务机构:

(一) 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其他不能成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中介服务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证明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四)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说明(成立不足两年的机构则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的经营状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交易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 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取得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交易中心各项业务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及宣传工作。

(二) 利用交易中心信息服务平台浏览、搜寻、检索、发布与数据交易、交易研究、创新应用示范等相关的信息。

(三)依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要求,按照市场机制,获取相应收益。

(四)参加交易中心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并优先、优惠参与交易中心有关业务活动。

(五)对交易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交易中心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申诉。

(七)申请注销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依法维护交易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四)根据交易中心要求,确保提供、发布相关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和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五)同意交易中心发布中介服务机构简介、宣传资料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并整理相关业务档案在交易中心备案,并及时更新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七)以交易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数据交易等任何活动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中心书面同意或授权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评议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评议,评议内容为:

(一)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否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否存在有损交易中心声誉或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中介服务机构要求需要评议的事项。

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评议时间为每年121日至1231日。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评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评议登记表。

(二)规定期限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报送年度报告的打印件。

(三)行业管理部门年检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书面评议,并在交易中心内部公开评议结果。

第十四条 对通过年度评议的中介服务机构,交易中心签署通过意见,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继续;未通过年度评议或拒绝参加年度评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将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评议结果适时予以公布。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终止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实时终止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一)有本制度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通过年度评议的。

(三)提供的资料或文件虚假、隐匿或不完整的。

(四)违反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给交易中心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主动申请注销资格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交易中心提交终止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书及中技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条件,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五天。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备:

(一)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出资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的。

(四)需向交易中心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认证和评价,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由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