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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交易记录归档管理办法

2024/04/02 02:13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数据安全法》关于对数据交易中留存记录的相关记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交易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易记录是对交易环节的完整描述,应包括交易流程各环节产生的材料、日志等信息。

第三条  按照类型划分,交易记录分为:

1、纸质材料:交易过程中双方递交过程生成的各类纸质材料等。

2、电子材料:包括交易日志、结算日志、系统日志、操作日志等。

第四条  各类材料采用增量保存原则,以便追溯各材料的历史版本及变更过程。

第五条  交易记录保存于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六条  数据交易过程中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形成完整的交易记录并归档。

第七条  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

1、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

2、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著录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八条  档案保管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

2、存放纸质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存放电子档案需有安全可信的存储环境。

第二章

第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2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