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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风险防控制度

2024/04/02 02:13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规则及交易场所风险防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风险防控实行数据流通禁止清单制度、数据安全交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用户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数据流通禁止清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含有下列内容的数据禁止进行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第四条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的。

(九)宣扬吸毒、销售毒品以及传播毒品制造配方的。

(十)涉及传销、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涉及特定个人权益的:

(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二)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

(三)未经个人授权的可直接识别到特定个人的身份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号、驾驶证、护照/台胞证等有效证件号码。

2.电话、微信、QQ等即时通信账号、E-Mail地址。

(四)未经个人授权的可直接识别到特定个人的敏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或年龄、本人相片。

2.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等个人数据。

3.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或家庭地址。

4.指纹、健康疾病等生物数据。

(五)未经个人授权的可直接识别到特定个人的财产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收入和支付记录。

2.银行卡账号。

3.证券账户数据。

4.房屋登记数据。

5.保险单。

第六条 涉及特定企业权益的:

(一) 未经企业授权的企业客户数据。

(二) 未经企业授权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数据。

2.产销数据。

3.货源数据。

4.工艺配方。

5.技术方法。

6.计算机程序。

 

第三章 数据安全交易制度

第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的数据内容应不属于第二章数据流通禁止清单。

第八条 数据交易是数据持有人将所持有的数据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需明确界定数据使用人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 在任何时候确保交易数据使用目的合法,并在收集时明确的或合同约定的目的范畴内使用。

第十条 数据持有人对数据流通后果负责,要做到数据流通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溯,风险可防范。

第十一条 数据使用人只能按合同限定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数据,禁止将数据转卖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合法持有的数据进行的增值性处理(包括委托他人处理)行为受保护,任何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增值性劳动成果。

第十三条 对来源非法的数据的处理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非经数据持有人同意,不得商业性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

第十五条 数据持有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和证明处理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数据持有人与受托处理人对数据的任何处理行为应当形成和保存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

第十七条 数据持有人对受托处理人的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但是受托处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持有人的指示明显违反法律仍实施处理行为的,受托处理人应当与数据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发生数据毁损、泄露的事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数据持有人或受托处理人应及时向数据交易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约见指定的用户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通过信息系统的消息系统,要求用户或客户报告情况:

(一)数据资源或产品出现异常。

(二)数据资源具有潜在敏感信息

(三)用户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四)交易中心接到投诉涉及到用户或客户。

(五)用户涉及司法调查。

(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提及涉及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等相关禁止事项。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实施风险警示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中心发出书面通知,与指定的用户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

(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三)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用户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中心有权对用户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二十一条 公开谴责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用户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中心对相关用户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违规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用户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用户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二)用户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三)数据资源中存在敏感信息或其他风险。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111日起施行。